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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可以休矣

2010-06-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春成 我有话说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媒体纷纷称

两项规定为“刑事证据新规”。新规的着重点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是诉讼法常识。这一规则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和实践明确承认,也被诉讼法理论广泛接受。就此而言,“新规”之新,在于它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意义,在于它对现实社会将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法律的发展,虽有偶然,但多数情况下必是某种社会趋势所生。客观地说,古今中外,大小冤案绝不少见;甚至,只要存在审判,就会有冤案。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所作为。如何最大限度地克服理性的不足,如何尽最大努力防止冤案的发生,这是法治社会的大势所趋。非法证据排除,就是防止冤案出现的诸多途径中的一种。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顺应我国法治建设大潮流的务实之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中有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整体来说,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此次“新规”则首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予以排除;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等等。这些明确规定,满足了司法实践的要求,彰显了国家对法治的坚定信仰,顺应了社会发展大势。

当然,宏大理想必须化为具体方案,并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才能产生现实的影响。也只有这样,防止冤案才能从单纯的口号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某些偶然的时机,非法证据也许帮助某些执法机关取得了办案的进展,但由此埋下的“冤错”隐患却让公民和整个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在非法证据的阴影下,谁也不能保证下一个就不是自己。所以,从这个角度讲,非法证据的伤及面,覆盖到了全体社会成员。如果我们不彻底拒绝非法证据,还会有冤假错案出现,有无辜者遭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味着法治的逐步完善和成熟。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进法治,这个过程虽然艰难,但只要我们矢志不移,就能实现美好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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