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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性的失落与重塑

2010-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陶韶菁 刘涛 我有话说

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把“双刃剑”。大学生正处在学习知识、认识社会、突显个人影响力的黄金时期,因此,他们与互联网的联系更加紧密。通过网络,他们得以更快的速度学到了新知识,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以其特定的群体优势影响着网络及现实社会。可见,网络在大学生成长和发

展中的作用是显著的。

但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而网络上合法信息和非法信息、有益信息和有害信息、健康信息与垃圾信息、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混杂,不良信息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蔓延,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社会,加上外在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还不完善,“他人在场”的压力弱化,大学生还不能很好地利用网络为自己成长和发展服务,甚至对网络的价值过分高估,被网络所控制和奴役。因此,查找导致大学生作为网络道德主体的主体性失落的内在因素,并采取对策重塑其主体性就显得尤为迫切而紧要。

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性的失落

一般认为,人的主体性即人作为社会活动主体所具备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大学生网络道德的主体性即在网络道德领域,大学生作为活动主体所具备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大学生是网络信息的提供者、传播者和接受者,理应在网络道德领域中发挥主体性作用,但现实情况是,在很多时候,他们不但没能发挥这种主体性作用,反而正在被网络所控制、被信息所奴役、被虚拟角色和生活所替代。

从与网络的关系来看,网络的诱惑性容易使人成瘾,导致其主体性丧失。网络作为大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工具,是为其服务的,这是大学生主体性的高度体现,但现在它正在反过来支配它的使用者,使大学生无法自由驾驭它,甚至无法摆脱它。网络成瘾是人被网络左右、控制,身不自己地丧失主体性,成为网络的附庸与奴隶的主要体现。吉登斯认为,现实生活和信息流变中,各种具有极强内在性的“强迫作用”又开始侵入个人生活,网络成瘾是典型的个体自行成瘾,具体表现为“网迷”、“网虫”。令人痛心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大学生因网络成瘾而难以自拔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多。对这些在网络中迷失自身的大学生来说,根本无法谈起自己的网络道德主体性问题。

从与信息的关系来看,网络的信息海量性使大学生遭受信息压力,无法进行有效选择,极易养成各种信息弊病。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在社会压力和个人发展需求的双重作用下,经常以知识、信息的拥有量作为竞争的资本和尺度,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得当,他们专注于信息而忽略了自身需求。特别当面对海量信息,他们不懂得做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在信息选择面前乏力,主体性难以彰显。二是多元化的信息给大学生带来的迷茫与彷徨。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繁杂多样,更充斥着大量反动、造谣、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对此,大学生极易受到误导,造成错误的价值判断。三是基于网络技术的特点,不同网页、站点相互链接,使用者会不由自主地在不同的链接间跳转。这种感性化、快餐式的信息消费会逐步使大学生随感性信息而飘荡,由诱惑信息为主导,缺乏理性而陷于肤浅。

从与人的网际关系来看,网络交往的隐蔽性使人责任意识淡化,看不到自己作为网络道德主体的位置。网络交往是一种虚拟交往,文本交往,网民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特征等差别被屏蔽,摆脱了人与人现实交往中的各种束缚,大学生因缺乏“他人在场”的压力而趋向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在这种境遇中,他们可能放弃一些已经掌握的道德规则,做出一些在现实社会中不会做出的行为。另一方面,当大学生在现实交往中受挫而又难以自我调整时,经常会选择逃避现实,转向虚拟交往,逐渐疏远现实关系,这样发展下去,就有可能由逃避现实进而转向敌视现实。

从与虚拟自我的关系来看,网络的虚拟性容易使大学生产生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的错位。在很多时候,大学生是以某种特定的角色进入网络世界的,这在游戏、虚拟交往等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虚拟自我只是现实自我的部分反映,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虚拟自我可以自由地按设定的方式存在,进而实现自己的意愿。基于此,大学生更容易从虚拟自我身上得到满足,沉迷于这种存在方式,并由此抽空现实的自我,造成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的错位。长此以往,现实的自我逐渐被虚拟自我所替代,大学生沉迷于虚拟的角色中,迷失了其网络道德的主体性。

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性的重塑

目前,我们关于大学生网络道德的教育大多还是采用由外向内的方式,要么对学生加以约束和限制,三令五申地禁止学生从事有违网络道德规范的行为和活动;要么以技术手段对学生上网强加控制,如强制安装监控软件、过滤软件等。从一定程度上看,这些措施对规范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要想对大学生上网行为进行彻底而有效地监督是很难实现的,这些措施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因此,从长远来看,要促使大学生网络道德良性、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转变方式,从大学生的内心着手,唤醒大学生作为网络道德主体的意识,重点加强大学生的主体性教育,使大学生充分树立和发挥网络道德主体性的地位和作用。

在意识层面,确立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体的主体性意识和责任观念。首先,确立大学生的主体性观念。马克思的人学思想肯定人是最高价值,使人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网络作为人类的发明的成果,归根结底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因此,在与互联网的相互关系中,大学生应当明确自身所处的主体性地位,明确网络只是为我所用的工具,而不是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沦为与现实社会脱节的“网虫”。其次,确立自己作为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明确自己作为社会一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虽然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它毕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与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人际关系保持着高度一致性。因此,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同样必须遵循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标准,大学生必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损他人,有损社会,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层面,提高大学生作为道德主体的实践能力。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大学生对网络海量信息的是非善恶的甄别和选择能力,使得大学生能够主动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不传播更不制造有害信息,为绿色网络、文明上网发挥主导作用。为此,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规范和标准教育显得非常必要,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泛滥的背景下,没有一套可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将使网络道德的主体性教育变得更加困难。目前,国内外一些组织、机构已经制定出了相关的网络道德规范,如我国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美国华盛顿“计算机伦理研究所”推出的“电脑伦理十诫”等,但要完善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是加强大学生面向网络的自我控制能力,培养大学生的“自律”、“慎独”精神。与现实社会相比,大学生的网上行为受到的约束和限制要小的多,大多数时候他们可以随心所欲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大学生的“自律”、“慎独”精神就显得更加重要,即大学生要自愿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将其内化于自己的内心,变被动的服从为主动的律己。只有这样,当他们独自上网时,才能经得起有害信息的考验和诱惑,才能主动承担起维护网络秩序的重任,才能形成健康有序的网络道德环境。

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性的失落,既有网络这一特定媒介的因素,也有大学生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教育不足的因素。以往通过灌输式教育、以法治管制、以技术防控等措施固然重要,但加强主体性教育,从大学生的内心着手,从其自身出发,这将是培育大学生网络道德主体性的长远之计。只有大学生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把握自身,主动律己,才能确立并发挥其作为网络道德主体的主体性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道德失范问题。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该文系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基于广州地区大学生网络使用情况调研的网络道德培育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 2009S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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