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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

2010-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温源)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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