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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高温津贴遇热即“化”

2010-07-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甘武 我有话说
连日来,艳阳高照,炙烤大地,我国东部和北方大部地区普遍出现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高温天气,在高温环境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挥汗如雨,维持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确保着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工作中实现着令人尊敬的人生价值。对他们的辛勤付出送上关怀、道声感谢,进而从制度层面加大对高温作业
的劳动保护,既是对劳动者价值与尊严的充分认可,也是彰显社会爱心、构建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但来自媒体的报道却让人心生忧虑。报载,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地也缺少甚至没有专门针对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缺位让高温津贴面临可有可无、遇热即“化”的尴尬。

原则性的规定不是没有。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支付高温津贴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但正如业内人士所言,由于法律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该通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执行和监管上有难度,一些省市尚未制定实施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发多少津贴基本上是靠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自觉自愿”。

规定模糊、执行被动、监管困难,让高温津贴这项暖人心、惠民生的好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如何打破困局,尽快把原则性规定细化落实,考验着各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执行能力。中央的精神有了、原则性规定有了,各地就该马上行动尽快落实,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把中央的惠民规定细化为可操作、见实效的具体行动,让广大劳动者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毋庸讳言,好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遭遇重重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可操作性差。在没完没了的推委扯皮中,好政策始终写在纸上挂在墙上,难以走进现实发挥威力。高温劳动保护涉及劳保、安监、卫生、气象等多个部门,只有在制度设计中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界限,加强相互间的配合联动,形成合力,高温作业保护措施才能更加完善、更为有效。此外,让工会成为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有力监督者,也会大大提高高温津贴一类好政策的覆盖面,惠及广大劳动者。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北京市决定把高温津贴标准上调一倍,并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期待更多的地方也积极行动起来,给那些奋战在高温中的劳动者送去一份关爱、一股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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