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说,在建设和谐社会理念下,宁波北仑检察院的这种“宽严相济”的制度探索,与时代要求相一致。很多国家也对有悔过意识的“青少年犯罪、初次犯罪、轻微犯罪”有类似的宽容举措,北仑检察院此举符合全世界的司法普遍发展趋势。
侯欣一认为,给“轻微犯罪”人群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让他们通过认识自己的错误,及时矫正行为,可以避免很多人因一时糊涂而一生受到负面影响。这个机会对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因此这个制度的初衷很人性化,本身值得提倡。
侯欣一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北仑检察院此举在我国目前尚缺少法律依据:对于“轻微犯罪”,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容易导致不同地区对同一犯罪行为完全不同的判罚。此外,没有法律判罚规定,人为因素太多,容易滋生“人情”、“腐败”等司法不公问题。侯欣一表示,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执行,不能形成各地“司法分裂”的现象。因此,为避免初衷向善的“疑犯自赎”试验走上歪路,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统一的相关法律规定,使我国公民受到统一的法律制约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