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协商制度的现实意义。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既是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是一种
二、刑事司法协商制度的理论意义。首先,作为集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于一体的崭新成果与难得的样本,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有助于研究后发的现代化中国,如何对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伟大变革和必然趋势进行法理解读和有益借鉴。目前,我国关于公私法的理论研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体制改革与转型的时期,这种完善更具紧迫性。其次,刑事司法协商制度还蕴含着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统一关系的价值理念,即使刑事司法协商制度不一定全部适合于我国,但其价值理念却值得反思与借鉴。现今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中,并且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是,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培养、发育明显滞后于社会分化的进程。在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中,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个人之间,都可以平等协商。与之类似,在司法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具体表现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应当体现为被告人与国家的辩诉交易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其三,还必须反思法的对话理性,研究其理论基础。法的对话理性,源于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法律是一种“对话”,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对话,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法的对话理性有助于改善政治生活,建立协商民主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刑事司法协商制度包括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理论。尽管其理论基础不尽相同,但都共同蕴涵着法的对话理性。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思想基础,契约观念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的共生基础。实质上,辩诉交易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解决所达成的合同,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和由此而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
三、刑事司法协商制度的社会意义:1.它通过使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2.它是对付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的一种对策;3.它为被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4.它可以促使采取适应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与这些制度相互补充的一系列措施。5.它并不妨碍国家起诉被指控被告人的权力行使。在这个意义上,专门研究刑事司法协商制度,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传统诉讼哲学,也是积极回应世界刑事司法理论的积极探索,因而就具有了开拓性和创新性。此外,刑事司法协商制度研究还有助于丰富和谐社会的内涵。党中央维护宪法权威和司法权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的重要思想,蕴涵着重要的法学思想,需要发掘和阐释。
总之,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落实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受害人的“第二次受害”;通过利益博弈来实现公平、正义,寻求国家与社会、刑事诉讼各方主体之间的动态利益均衡,减少社会动荡,最终实现刑事司法的和谐,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需要大胆探索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