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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卫”须纳入法治框架

2010-08-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庾向荣 我有话说

时下,一股处罚之风盛行湖南省株洲市街头,比如横穿马路罚款20元,不交罚款“罚站”4小时等。但是,行使处罚权的不是交警,也不是城管队员,而是身穿“黄马甲”的市容环卫监督员。一名市容环卫监督员说:“我们的基本工资每月只有500元,收取的罚款有40%至50%的提成。”

让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容环卫监督员来行

使执法权和处罚权,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行政处罚权不是法定的,而是可以由行政机关任意委托,或者由其他主体随意行使,那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是公共治理的常识,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应该不会陌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株洲市相关部门还是出台了相关文件,将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交给市容环卫监督员来行使。虽然,当地媒体和民众都呼吁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但违规罚款之风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究其原因,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在“创卫”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正规的手段被推到了台前。

事实上,“创卫”是件能够让全体市民得益的好事,必然会得到全体市民的理解、支持和赞同。但显然,“创卫”也好,做其他的工作也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否则,任何活动都只能是像一阵风似的热闹一时,表面上好看,实效却微乎其微,甚至走上一条背道而驰之路。

确实,对于一些市民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等陋习,需要“重药”医治,但“重药”必须是依法的“重药”,而不时随心所欲的甚至是故意违反或规避法律的“重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治理都必须以一定的规范作为前提,而以非法的手段来惩治违规违章,看似痛快凌厉,但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株洲的实践来看,虽然违规处罚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样的效果显然并不是理性人所追求和希望的。除了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外,其他负面影响同样不可小视,比如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甚至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执法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远远不是“市容整洁”这一点能抵消的。株洲“创卫”的目标并不错,但如果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追求这样的政绩,则必然会走上一条歧路。所以,法治框架内的“创卫”才会真正深入人心,才能真正让民众得到实惠,也才会保持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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