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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烤”验劳动保护

2010-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颜维琦 王逸吟 我有话说

在济南一建筑工地,缺乏防暑保护的农民工头顶烈日在工作。新华社记者郭绪雷摄

一场雨让泉城济南享受了难得凉爽的一天。从前几天的桑拿天中熬过来的人们,走在大

街上,显得格外兴奋。

然而,一些正值壮年的生命却再也享受不了这样的惬意,他们最后的记忆停留在汗如雨下、闷热难耐的建筑工地:8月1日,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救治的20多名中暑的“疑似建筑工人”中,4人不治身亡;另有4名中暑患者在病发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他们当中,最年轻的才35岁,最大的也不过45岁。

连日来,湖北、广东等地高温作业悲剧频发,让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不少地区建设部门都明确规定,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建筑工地应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停工。

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规定为何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对于不落实高温停工规定的企业,我们目前只能采取通报批评,在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等方面扣减相应分数等处罚手段,而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关学军的痛心和无奈,道出了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尴尬现状。

由于缺乏强制约束,高温停工的规定在不少地方成了一纸空文。“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农民工为了多干活、多赚钱,一旦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没有跟上,就会导致悲剧的发生。”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说。

苏海南呼吁,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必须引起政府、社会,特别是资方,当然也包括劳动者自己的充分重视。一旦发生高温中暑导致死亡,或者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工伤,享受赔偿、补偿等工亡、工伤待遇。

据了解,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我国最早有关防暑降温的专门规定,在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50年,一个又一个夏天过去了,这个办法依然还是“暂行”,且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2007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温天气的标准,以及应对高温天气的具体办法,包括调整作息时间、放假、津贴发放等。

“但这些都只是政策性的文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很难制约非公有制企业。目前,好像只有重庆就此制定下发了地方法规。”苏海南说。

“法律追求的始终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向记者表示,必须加快高温立法,把两头管住。比如说,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就应发放高温津贴;如果气温达到37摄氏度,露天、野外劳动的工作就必须停工,而一些一定不能停的工作比如交警站岗,除了发放津贴,还要采取轮岗、缩短工时等措施,以保护劳动者。

苏海南告诉记者,防暑降温、温度超过一定程度禁止工作是防止高温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主要措施,而且,高温津贴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一种形式,国家很难统一进行强制规定。只有通过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将高温津贴和高温作业下的其他保障用协议确定下来,由资方承担责任,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他认为,关于高温下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各地可以先行研究制定有关法规,但眼下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各部门协同合作,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今年夏天,尤其北方地区的高温天气反常,接下来南方地区还要应对一轮高温考验。必须尽快拿出应急措施,避免悲剧重演。”苏海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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