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占有与产权确认原则
经济学从一般的意义上研究产权的起源和产权划分及确认问题,揭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现象,特别强调首先发现和实际持续占有对产权起源和确认产权的重要性,并且给予了理论的概括。这些理论假说完全经得起历史和现实中的经验事实的检验。人们观察的大量
海洋主权与海洋产权
尽管国家主权的理念、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是以一定领土为最基本依托的,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全部),这些是至今不变的。作为领土意义上的海洋,首先是国家的海洋主权,然后才谈得上海洋产权。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相应空间的海洋是某个国家的,才谈得上海洋产权问题。确定了对海洋的主权,相应的国家就拥有了对这些海洋产权的独立和绝对意义上的权利。国家可以确定全部产权都归国家所有;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部分或全部为本国公民私有;也可以确定所有权归国家,其它的产权归本国一些公民或企业;也可以在保证海洋主权和海洋所有权归国家的前提下,把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给外国企业或个人。海洋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海洋产权中除开所有权的其它产权,可以部分地、有条件地让渡。例如:外国公司或个人与本国的政府或公司或个人联合投资开发海洋资源,根据投资比例分享开发收益。总之,必须实质性占有,否则不足以维护海洋主权和产权。而且,无论是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还是中外历史事实,都是以尊重先占和实际占有为原则的,谁先占领并实行有效的管理,谁就拥有主导权,就会得到国际法的尊重,甚至谁实质性占有就是谁的。
虽然海洋主权在先,但如果只是宣称有主权,没有或不能采取具体方式行使主权,这种主权就至少不安全,甚至实质性丧失。道理很简单,例如,说一块地是张三的,开始大家也没有否定,可是张三几十年不耕种,李四一直在耕种,张三也没有实质性阻止,几十年后也许大家就认可或不得不认可这块地是李四的了。人们说那块地、那片海自古就是哪个国家的,说的依据就是古代先民发现了那里,在那里耕地或捕鱼,在那里有生产生活,也就是有实质性占有和使用。虽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要同时行使所有主权内容,才能宣示和维护好海洋主权,但是,如果长期不行使任何一项主权,主权的安全就会有问题。
通过行使海洋产权来维护海洋主权
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一个沿海国家领海的范围大小,是以大陆海岸线和岛屿以及大陆架边沿为基点的,往外延伸一定距离的海域空间就是该国领海。领海的确认首先是陆地的确认,确认了陆地及大陆架,才有确认领海的基点。不是四面环海的陆地,技术上相对好确定,关键是岛屿和岩礁的技术确认。在技术上争议的焦点就是岛屿和岩礁。作为海中一块陆地的岛屿是确认领海的基点,有岛就可以往四周海域延伸确认领海,因此,海岛对于领海的确认和占有、维护极为重要,是根本性的。正因为如此,海洋主权和产权争议或争夺的焦点往往是海岛或海礁。
海洋主权的内容有多个方面,有一些不是产权范围,而有关资源的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既是主权的内容,又是产权的内容。就领海而言,无论短期还是未来,真正的价值在于海洋资源及其利用。所以,要通过行使海洋产权来实质性维护海洋主权。所谓实质性行使海洋产权,就是得有力量实质性占有、守卫、开发、利用海岛及其周围水域。有人在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产生活、开发和利用着资源、行使着
产权,就是对主权最有力的宣示。
21世纪人类资源的主要来源将是海洋。我国有着广阔的领海,但也面临海洋主权和产权安全问题。对此,国家在通过舆论向国民和国际社会宣传和昭示我国海洋主权、尽快制定我国海洋法的同时,应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实质性占有和使用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必须要在属于我国的海岛和海域有活动,要耕作那些岛屿和海域,古代有,现在也得有,而且要持续地有。当然,实质性占有和利用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屯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可行的。屯海的思路类似于屯田,既然古代和现代都可以屯田,而且有成功经验,也就可以借鉴屯田的思路屯海,使之成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当然,针对不同海域、海岛,屯海的具体模式和方式,需要具体讨论、确定具体方案。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