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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

2010-08-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林书 我有话说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又被称为环境法中的民主原则。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

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的环境权要求环境法中应当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权是指公民要求享有清洁环境和管理公共环境事务的权利,大致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其中环境参与权是环境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参与权要求我们的环境法以公众参与为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公众参与能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对环境问题而言,仅有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执法环节存在着诸多弊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市场和国家往往不能及时对新事物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而公众则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环境利益促使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原则有利于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对于公众参与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信息知情权。2007 年4 月11 日颁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部完整的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个标志。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0条、第17条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也有明确规定。第二是环境监督权。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等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三,对可能涉及到公众环境利益的专项规划草案、报告,发表环境评价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第21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等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环境法中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范围比较全面,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过于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执行很难到位,缺乏系统的立法等,导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

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贯彻公众参与原则,更好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必要通过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和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环境教育。首先,我国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仍很薄弱,参与程度比较低。虽然近年来,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所加强,但是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尤其是年龄较大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环保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的改革,针对农村和城市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方式,寓教于乐,采取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生动的教育形式,使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贯彻社会生活的各个角度之中。

二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而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公众只有在了解环境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际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然而,目前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虽然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但是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落实。信息不畅通不仅让公众无法实际参与环境保护,更不利于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因此,对公众参与环保制度化,我们应该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加强程序保障。由于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处于抽象的层面,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以致于公众很难在实际中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应当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如立法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申请方式、期限等程序性的内容,用法律手段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使得公众参与原则能够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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