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同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一些地方提出,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现行代表法对监督代表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草案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同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当个人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发生冲突时,草案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