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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让人民调解更有力

2010-08-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逸吟、殷泓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实践证明,司法确认对于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之后的执行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据了解,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

动,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司法裁判,因而广受关注。此次通过的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一个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郝赤勇透露,去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达767万件,90%以上的调解协议都得到很好的执行。同时,也确有一部分调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反悔之后起诉到人民法院,但“这仅占人民调解总数的0.7%左右,多年都不到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表示,经费保障是此次立法中的一个焦点。“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应当给予经费保障。”她同时表示,给予保障不会使人民调解趋于行政化,其群众性无可置疑,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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