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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汉告赢房管

2001-05-01 来源:生活时报 蔡力铮 朱海宏 我有话说

日前,年已古稀的朱老汉,拿到了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其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优字第×××号房屋产权证无效,至此朱老汉终于告倒了房管局,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987年,经法院判决,家住房山的朱老汉与妻子王某离婚,双方租赁居住单位的两居室由朱老汉居住。离婚后,朱老汉暂时搬出。1988年,因住房问题朱老汉曾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王某无其他住所,法院于1992年7月裁定中止执行。此后,王某一直长期在此居住。1993年王某与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1998年根据房改政策和王某的申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王某颁发了房优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朱老汉想不通法院判决归自己的两居室,却让别人领取了房产证。因此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王某与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存在合法租赁并一直履行交付租金义务;购房时,其户口所在地与其居住房屋所在地一致,具备了购买公有住房的必要条件。房管局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程序合法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王某与朱老汉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归朱老汉居住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判决执行。王某在办理租赁、买卖合同及申请办理所住房的房产证时隐瞒了其与朱老汉离婚,住房由朱老汉居住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损害了朱老汉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与房管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购房协议应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王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亦应无效。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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