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人给税务机关来电话询问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如何给举报人奖励。在这里向读者具体解释一下。
凡检举人向北京市各级税务机关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且具名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
为了减少涉税举报案件查处后领取奖励所进行一系列审核工作的难度,举报人在举报案件时,应尽可能留下提供身份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会尊重您的意愿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保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个人多次检举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检举人检举同一宗案件,只能对最先检举人给予奖励;对指使或参与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国家税款,事后又因各种原因进行举报的人,不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是根据案情大小,为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违法证据价值和线索的准确程度,以及检举人配合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积极程度等综合考虑,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由税务机关自己查出的追缴税款及加收的罚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不给予举报人奖励;办理发放奖励金的手续均在举报案件查处完结且将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国库的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