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袁女士气愤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她怀孕后在医院建了围产保健卡,谁知不久,便收到了一家生产婴儿用品的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她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据了解,像袁女士这样的情况现在并不少见,经常会有病人在医院看病后,收到对口药品的宣传资料,甚至还有人上门推销,这不仅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还给患者带来了精神负担。袁女士说,收到了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后,虽然表面上未对她造成任何影响,但一想到自己的家庭住址轻易被陌生人知道,她心里就不舒服,这对需要保持心情愉快的孕妇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袁女士的这一遭遇,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有关人士称,医院一般只对病人病历有保密规定,不准医生随意提供给别人公开查阅、摘抄,但对病人家庭住址、姓名等个人资料,未有具体规定。该人士还称,这是以前未注意到的一个“漏洞”,以后也许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但对于此事,法律界人士却持不同看法。一位律师说,如果袁女士的个人资料确是医院泄露,那么医院就是侵犯了他人隐私,因为姓名、家庭住址等严格来说就是一种隐私。这位律师解释道,医生通过为病人看病这一特权得到的个人隐私,必须为病人保密,这不需要特别规定。如果医务人员随意公开了他人不愿意公开的秘密,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受侵权人可以诉诸法律。
据北京的一位职业律师介绍,我国199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权利与义务时,同时反映出患者在就医时所享有的11项权利: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诉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生命权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
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医疗权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权。
护理权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的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诊疗有疾病认知权和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求偿权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患者缺乏相关的知识,患者到医院就诊往往是求助于医生,患者往往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自己信赖的医院和医生。另外,患者在医疗知识、经济实力、药品价格等方面均较专业医务人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患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但是,患者的选择也最有权威性,“以人为本”的医院将会是最受病人欢迎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