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的《燕赵都市报》报道,记者从河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了解到,一些见义勇为者虽然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他们的伤残或者牺牲,英雄的家庭陷入困境。
更有甚者,也有被见义勇为者救下的人,对英雄的行为竟无动于衷。据报载,前不久,因救当时正被六七个歹徒围殴的女子李某、汪某而被歹徒杀害的黄健父母,将被救者及其父母诉至成都成华区法院。起因于事发半年多来,李某、汪某及其父母从未与黄健的父母联系过,更无片言安慰话。
善有善报,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效仿者。可善而无报,或者善而恶报,都是对行善者乃至社会的最大打击。从我们社会进步的文明程度来说,张扬社会正气,给予见义勇为者名誉或者奖励并不会引起什么异议,但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妨碍了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回报。比如河北省,因为见义勇为基金捉襟见肘,而致本应两年举行一次的见义勇为表彰大会,1998年来一直没有举行,一些见义勇为者生活困顿更是不知求助何方。资金之外,维护个人名誉、惧怕拖累等被救者消极自保心理的存在,也使见义勇为者遭遇冷漠。
知恩图报本人之常情。见义勇为者当初不计代价,舍生取义,向临危者施以援手,本也未曾图报。但果真勇为之后,身体受到伤害,家庭陷入困境,则不得不使见义勇为者乃至后来的效仿者,惦量惦量行善是否值得,自己是否承受得起了。这种认识过程,也是社会价值取向教给的。因此,社会价值取向应与社会需求协同一致。如果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就应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认同来。
最近,有两件事对见义勇为者是个鼓舞———
7月9日,北京晚报报道,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国内所有航线的运营航班决定,对北京市民政局确认的并持有《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机优待证》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五折机票优惠;
7月13日,新快报报道,广州金轮公司自去年6月14日成立广州市第一个企业自办的“见义勇为好员工奖励基金”一年来,公司26名员工荣获“见义勇为好员工”称号,共获奖金29350元。同时,“金轮”还为见义勇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对受伤的,所需医疗费用由奖励基金负责;致使大部分劳动力丧失的,按上年度企业人均月工资额的70%至100%,每月发给生活保障费至退休…
试想,一个人当他见义勇为之后,生计有保,而且在生活方面能享受特惠,他生活得越来越好,这不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支持吗?
看来,社会各个层面、单位对见义勇为者都能给予认可和照顾,也是对社会正气最切实的鼓励。我们希望,有这样认识的单位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