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王校长也够不走运的,刚上任不久就摊上了官司,还要替前任校长还钱。日前,北京宣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现任校长替前任还钱的借贷纠纷。
北京某商贸中心是北京宣武区的校办企业,可学校老师搞经营毕竟是外行。于是学校决定从社会上聘请能人,请来了一位退休不久的李某出任该中心的经理。商贸中心创办伊始,急需资金,于是,李经理向校长建议,以高利息向老师们筹集资金,并承诺两年后还。于是,校长出面向老师们借款。
马老师借给了该中心3万元。双方协商借款期限两年,年利率为15%,李经理写了借条,并加盖了该商贸中心的公章。
转眼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校办工厂不但没有给学校带来利润,还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而该小学在这两年中校长换了,新老校长交接工作时,却没顾得谈校办工厂,因此新校长对校办工厂的债务一概不知。那位李经理呢,趁着学校忙乱之时,干脆自我解聘了。
眼看还款无望,3万多块钱不能打水漂啊,马老师越想越急,于是,一纸诉状将校办工厂的上级单位——某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14250元的利息。
学校接到法院传票,新校长这才知道借款的事。他琢磨着:上任校长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法庭上,校长的代理人陈述不还钱的理由:该校是“商贸中心的主管部门不假,但商贸中心当初的借款行为是前任校长聘请的经理所为,与现任校长没有一点关系,况且新校长对借款的事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没有义务替前任校长还钱。
那么,现任校长到底应不应该还债呢?法院认为:该商贸中心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告某小学作为其主管部门应对商贸中心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算,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某小学对商贸中心在经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行为应负偿还义务。而被告所辩因前任校长离任时未对商贸中心的债务进行交接,所以他们不能替前任还钱的理由,属于单位内部事物,不影响债务的偿还。另外,原、被告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某小学三日内偿还原告马老师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4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