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换了,原单位分的房该不该退?某电视台职工王强(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并因此被原单位某广播电台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王强应退房。
王强原是某广播电台的记者,1998年元月,电台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的3居室住房分给王租住。这套房原系广播电影电视部所有,后广电部将包括此房在内的66套住房分配给广播电台。1998年8月,王强辞去了广播电台的工作,被电视台招用为工作人员。王强与原单位签订的暂住合同为期一年,1999年8月,暂住合同到期,王强与电台未续签协议也未搬走。2000年6月电台将王告上法庭,要求其腾退该房。而王强不搬的理由是,这套房的所有权是广电部(现广电总局),广播电台无权要求其腾退。
北京市大兴法院认为,广播电台对广播电视总局分配给的66套房屋拥有管理和使用权,王强与广播电台签订的为期一年的暂住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故法院判决,王强不但腾退住房,还需支付违约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