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月票乘车当然“畅通”无阻!郑州市民葛锐持公交月票乘坐专线公交车遭拒后,以此为由,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大河报》报道,今年3月28日,葛锐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购买了4月份的公交月票。4月30日,葛锐前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在郑州市西站路31路公交车辆停靠点,持公交月票乘车时,被该车辆驾驶员以公交月票无效为由,拒绝其上车,在葛锐交付1元钱的票款后,让其乘坐。
葛锐认为,他购买的月票是乘坐公交车辆的有效凭证,依法享有乘坐市内所有公交车辆的权利。他要求法院判令公交总公司立即停止限制其持公交月票乘坐专线车、郊区车的行为;返还收取他的1元钱票款。
日前,此案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葛锐的代理人提出,公交月票背面所注月票须知是被告单方作出的店堂式公告,它侵犯了包括葛锐在内的所有公交月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其限制乘车的规定,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无论从内容还是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公交总公司预售公交月票,本身是一种经营行为,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经营的以及与郑州通利公交公司合营的31路公交车辆,均享受着国家有关公交车辆的优惠改革措施及待遇,公交总公司不能以此车(专线车等)非彼车(被告单方划定的所谓普通公交车)为由,强要原告交付1元钱车票款。
公交总公司认为,原告在购买公交月票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明确成立了;依据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月票这一格式合同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原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购买月票时,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无过错。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