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学在法庭受审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镇人林明学,1978年初中毕业后,在黄陂县电影公司工作,成了当时人们羡慕的电影放映员。
1985年,正值国家改革开放,林明学勇敢地辞掉“铁饭碗”,自谋职业。
1989年,林明学精明的经商之道使他生意场上达到了第一个顶峰:这一年他资金及固定资产达1000多万元,成为武汉当地一位“青年企业家”。
1992年,林明学的生意越做越红火,自筹资金成立了湖北威格公司,亲任总经理,开始走实业发展道路。
1993年,林明学的威格公司进一步发展,林明学不失时机又经营其他行业,分别建起了许多公司。从汽车出租、餐饮业、娱乐业到房地产都涉足经营,公司不断庞大起来。这一年林明学将威格公司及其他公司一起更名为威格集团,亲任董事长。
就这样,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当时仅30多岁的林明学拥有数十家公司,成为当地的“亿万富翁”,先后获得“全国优秀企业家”、“全省、全市优秀青年”、“杰出青年标兵”和“优秀企业家”的称号。
不久,林明学与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经营湖北恒昌信用社,任恒昌信用社副理事长,开始尝试“融资”的滋味。
林明学个人投资的湖北威格集团公司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经营湖北恒昌城市信用社后,就想控制该信用社。为此,当林明学得知省国投公司负责人的妻子经营武汉“香港城”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急欲摆脱困境,便“慷慨”出资100万元买下了“香港城”,还另送30万元给该负责人,为其除去一块心病。作为回报,林明学很快成了恒昌信用社的“新老板”。
在经营恒昌信用社期间,林明学以威格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恒昌城市信用社贷款共10650万元,向湖北省国投贷款3800万元,用于集团各公司的经营。
1994年11月至1997年7月间,林明学用控制的恒昌城市信用社以湖北威格公司作担保,与交行桂林分行合作经营交行桂林分行在武汉市的证券席位。期间,林明学欠该行债务16650余万元。
1994年2月,林明学为摆脱困境又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贷款400万元。不久,林明学又在1994年12月27日至1995年6月5日从工行某分行共计贷款39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金。大量资金投入各公司后,由于经营失策,血本无归。
林明学的“威格王国”就这样负债3.54亿元人民币和100万美金,金融部门纷纷开始催林明学归还贷款;威格集团全线亏损也使林明学在湖北、武汉当地开始大失声誉,林明学无法在本地再去贷款。“到哪里去筹集资金呢?”
不久,林明学听说桂林市临桂县城市信用社正准备增资扩股的消息。此时林明学脑子里“噌”地闪出一个“妙计”———“我何不用计将这信用社搞过来?控制到手就可为我威格集团公司所用。再说桂林远离武汉,他们绝不知我底细,我好搞钱。”
于是带上自己的同伙熊志新、周小华、叶尚松(均为同案人)经人介绍,与桂林市临桂县人民银行行长彭某认识,大吹自己在武汉如何实力雄厚,摆大谱。就这样,林明学用欺骗手段与中国银行临桂县支行达成了支付2200万元后取得信用社经营权的协议。
林明学第一步得逞后,急忙筹集资金2200万元取代原老股东地位。1995年7月19日,林明学与熊志新将从桂林某银行所贷来600万元和其从武汉贷来的1600万元,存入临桂县人民银行的账户。林明学为掩盖用2200万元收购信用社真相,威格集团与临桂银信公司办理了虚假的转让土地手续。
林明学控制临桂县城市信用社后,1995年8月指使周小华用临桂县城市信用社开始以高出国家规定利息20%—30%高息揽存进行集资。之后,林明学等人从1995年7月30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利用临桂县城市信用社累计高息揽存公众存款集资款金额共达4.06亿多元,支付高息2549.7万元。
林明学集资诈骗4.06亿多元后,不断从信用社划走大量公众存款不还,当信用社出现兑付紧张时,他不是积极还钱,而是通过打电话或派人到信用社督促周小华等人提高利率继续揽存集资款。
在集资行骗的同时,林明学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及个人与临桂县城市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为掩盖,分别15次向信用社贷款或直接将款转走,共计占有公众集资存款1.08亿多元,案发前款项均未还。
1996年1月,林明学到工行桂林分行国际部。他听说开一些信用证就能融资捞钱,于是不顾信用社的能力,指使信用社为桂林威格公司虚开了3张总面额2330万元的信用社存单,作为向工行桂林分行抵押信用证。就这样,林明学通过耍手段,融回资金261.11万美元。
信用证到期后,工行桂林分行多次催促林明学归还该款项,林明学一直拒付。无奈工行桂林分行1997年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明学归还工行桂林分行各种款项共计303.1万美元。
1996年下半年,桂林民政公司彭某(该公司承包人)到临桂县城市信用社找到晏卫东、秦某要求贷款用于到河南省桐柏县投资炼油厂,晏卫东、秦某表示信用社资金紧张,彭某提出由自己拉存款到信用社,要求拉来的存款贷给自己使用,晏卫东表示同意。
之后,彭某通过毛某某以25%—30%的高息吸收存款进信用社,由信用社高息支付给毛某某或储户,然后将存款贷给彭某使用。
从1997年1月28日至1998年4月22日,周小华、晏卫东将3378.15万元高息吸收的公众存款不入账分40笔,贷款给彭某用于在河南省桐柏金汇植物油有限公司的投资。
1999年3月12日、13日,桂林市200多名储户聚集在临桂县城市信用社各储蓄点,要求提取存款,信用社无款可提引起储户纷纷挤兑。
18日上午,百余名储户被迫无奈上访桂林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强制该信用社兑付存款,引起市政府重视,从而揭开了广西最大一宗金融诈骗大案。
随后,警方迅速介入侦查该案,将信用社周小华、晏卫东、郭健、熊志新、余修纯“请”进桂林市公安局协助调查,主犯林明学却侥幸漏网。
警方除对周小华等人审查外,还派出追捕小组直扑福建福州、湖北武汉、广东深圳等地进行追捕。走投无路的林明学被迫于6月19日在深圳“主动”投案。
实际上,林明学“主动”投案、许诺分期还款是假,妄想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是真,企图蒙骗警方。
12月22日,警方将林明学刑事拘留,为了方便退还储户存款,不久警方将林明学变为监视居住。不料,3月12日凌晨,林明学竟逃脱警方监视,向外省疯狂逃窜。
林明学外逃引起桂林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敦促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将其缉拿归案。
2000年9月4日,公安部向全国发布通缉令,法网撒向全国。
2000年10月底,追捕组得知,林明学可能在北京亚运村一带活动。10月21日下午,追捕组在北京亚运村将林明学缉拿归案。
2001年8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16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林明学、周小华、陈璞、晏卫东、余修纯、郭健、熊志新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和20年、12年、12年、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