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职工日前致函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询问:他们所在公司日前停业,全部职工失业。更不幸的是公司一下属单位在1995年向银行借款时,公司曾为其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于1999年7月17日将6套职工住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银行,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今年4月4日,法院下达判决书(公司败诉),日前原告(银行)正申请法院执行。他们不知如何才能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领导将职工住房按商品房抵押给银行有异议,这样算不算侵权?
“148”法律专家通过介绍的情况明确告之,6套职工住房的产权归公司所有。住户与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1997年5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据此,该公司对职工居住房屋的处分行为只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是可以向银行抵押的。
同时,该《办法》第21条又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来函介绍的情况,公司将6套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从产权证明上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不是新建的商品房且有居住使用人承租,原承租协议继续有效。至于该公司未把抵押事项告知承租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有关承租人可以向区工业局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