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快60岁的母亲,本想为两个孩子买点保险,但由于在签合同前,过于轻信卖保险人的口头承诺就签了字。结果却是花钱买回一千元的债务。
事情的起因是,北京人宁女士年龄已经快60岁了,总是替两个孩子担心,不是怕学习工作不顺心,就是担心他们磕着碰着。于是就琢磨着给他们上个保险。
1999年夏天的一天,宁女士在公共汽车上碰到了一个作保险的年轻女子焦某。焦小姐有着流利的口才,双方不但聊得很投机,而且焦小姐所说买保险的好处,也令宁女士动心。1999年10月的一天,焦小姐来到宁女士家,介绍了一种保二十年的险种。宁女士仔细考虑了一下,觉得两千元可保二十年,也挺值的,遂表示自己只有一千元,想给两个孩子都上了。见时机成熟,焦小姐当即收了宁女士一千元,并拿出两份保单,让宁女士签了字。签完字后,焦小姐却表示,“你还欠我1500元,过些日子我再来拿”,就转身走了。此后,双方为是否应支付这1500元钱争执不下。
2000年底,焦小姐又来到宁女士家,向她索要第二年的保险费,宁某大吃一惊,方知原来不是上一次保二十年,而是年年要交两千元。对于收入微薄的宁女士来说,这笔钱可不是小数目,她当即向焦小姐表示要退保。退保事宜办得很顺利,只是退回的500元保费到了焦小姐的手里。
后来,二人又经过多次协商不成,经居委会调解也无效,2001年6月,焦小姐将宁女士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宁女士偿还所欠保费一千元及利息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保费问题各持己见。焦小姐说是为宁女士代垫了保费的余款;宁女士则表示是焦小姐误导了她,并且不承认欠焦小姐的钱。
日前,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宁女士无法提交焦小姐自愿为其负担所欠保险费的证据,认定焦小姐的行为属于垫付。判决宁女士给付焦小姐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1000元,而焦小姐为宁女士办理退保所得款项不予退还宁女士,但应从宁女士所欠保险费中扣除。此外,焦小姐在为宁女士办理保险过程中,因交代不清,造成双方产生一定误会,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对焦小姐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二人均担诉讼费。
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表示,宁女士因对保险业务缺乏了解,同时碍于面子,没有询问清楚就贸然在协议上签字,才导致买保险买出了一千元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是不会以某一方的一面之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要根据证据来认定。宁女士所说关于焦小姐曾表示“一千元也可以”之事,因焦小姐本人不认可,又无证人在场,更无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而将焦小姐代交的保险费余额视为宁女士个人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讼诉法》的有关规定,宁士为这次买保险的事承担一笔债务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