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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拖欠物业费被断电 新房主上法庭要回用电权

2001-11-0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通讯员 王艳超 我有话说

杨先生买了二手房,没想到也把麻烦买回了家。物业公司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还在杨先生装修房子时给他断了电,无奈的杨先生只好走上法庭讨公道。

杨先生于2001年6月22日,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批准买了覃先生的二手房,于7月2日正式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他通知某物业中心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中心以办理过户手续未通知其为由不予办理。后杨先生找到一家装饰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到现场后发现没电,得知是物业中心断了电。杨先生多次找中心要求送电未果,致使装修不能进行,所交的2000元定金未能收回。

物业中心给杨先生家断电也有自己的苦衷,该房屋原房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3000多元,一直未交纳,物业中心按规定于7月2日上午中止了对该房供电。物业中心认为他们已明确表示不能安排入住,而杨先生仍与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合同,交纳定金,属扩大损失,损失应由其自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已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权利人。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原告杨先生购买了该房屋,成为该房屋权利人,并通知物业中心要求办理入住手续,被告物业中心应当与其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供便民服务。现被告物业中心以原产权人拖欠物业费为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并停止供电,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对于原告杨先生的要求停止侵害,将供电线路恢复正常使用的请求应予支持。杨先生在被告物业中心表示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向装修公司交纳装修定金不能收回,损失不应由被告物业中心承担,故判决物业管理中心将原告杨先生房屋恢复正常供电,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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