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连续报道的北京市师达中学300多名学生中毒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8日,一学生家长因不满校方拒绝为中毒的孩子报销医药费,将师达中学告上法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月2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当庭进行了民事调解,原告和被告都表示可以接受法庭的调解。
原告周丽于2001年8月29日在被告北京市师达中学军训期间因食物中毒入院治疗,从2001年11月3日起北京师达中学未予报销周丽的医疗费用。周丽因而起诉,要求北京师达中学给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经法庭调解,北京师达中学表示当时周丽处于学校监护之下,学校负有监护责任,同意付给上述费用。但对于入院治疗原因,校方坚持认为还应待有关部门查实后才能予以确认。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北京市师达中学于2002年3月1日前给予周丽2001年1月31日前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5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也由师达中学负担。
周丽的母亲对判决结果表示基本满意。但旁听的家长表示,校方对于食物中毒的原因至今还未给家长一个明确的文件说明,希望能够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对于判决结果,免费为原告做代理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郝慧珍律师认为,从法律方面来讲应该是比较满意的。但对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中毒事件,校方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尽快给学生和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对孩子们的负责,以便生病的学生对症下药,尽早完全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