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荷兰人由于疾病、失业或年老而不能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时,可以去领取社会保障金,来维持接近于“小康”水平的生活。这就是西方国家覆盖面很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据报道,萨比娜·舒多马是德国柏林社会福利法院的副院长,她的丈夫迪特尔任职于联邦环境保护局。夫妇俩都40岁出头,工作了15年左右,有两个孩子,是很典型的中产阶级家庭。
据萨比娜介绍说,德国社会保障按职业划分为3个大类,各类保障的内容、方式都不同。第一类是工人、职员,她的丈夫属于此类。这一部分人要保失业、养老、医疗、老年护理、工伤事故等险种;第二类人是独立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他们不能参加法定保险,养老要购买人寿保险,看病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保险;第三类是国家官员和法官。这部分人历史上就一直享有一些优待,保障内容比较特殊。
萨比娜和其丈夫刚好跨了两类,因此也相当典型。她拿出他们的工资单,一一解释了有关的保障项目:这个家庭的特殊性在于男方为照顾孩子而自愿半日工作,因此收入较少。迪特尔每星期工作19.25个小时,毛收入加上补助总计3254马克,他的医疗保险费每月为219马克,约占工资的11%—12%;失业保险为108马克,约占工资的6.5%;养老保险为318马克,约占18%;老年护理保险为28马克,约占1.7%,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份额。而他的雇主还要上缴同样的款项,就是说,个人和雇主各承担诸项保险费的一半。在国家机构中工作的职员有一项特殊的额外养老保险,每月约为40马克,这主要考虑到这部分人同官员的差别不能拉得太大。萨比娜说,职员和工人的法定医疗保险有一个特点,就是“一人投保,全家受益”。
20世纪70年代以前,妇女参加工作的不多,因此不管有多少孩子,他们都同母亲一道享受医疗服务。现在如妻子也参加工作,则要单独投保,孩子则随收入较高一方享受医疗服务。像他们家,由于萨比娜工资高于迪特尔,因此迪特尔的医疗保险不能包括孩子。养老保险也惠及妻子,如丈夫病故,无工作的妻子享有其养老金的60%;如妻子有工作,仍可享受丈夫的养老金,只是比例较低。这部分人如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在6个星期内雇主必须支付全额工资,此后则由医疗保险公司按70%的毛工资额继续支付78个星期;如此后仍因病不能工作,则转入提前退休或失业行列。
医疗保险都管什么呢?据德国业界权威人士介绍,在其国内看病、取药、住院手术、病后疗养、康复,包括使用轮椅等都在内。近年医疗开支上涨较快,服务内容作了调整,例如补牙全部报销,而镶牙过去可报100%,现在则改为50%。配眼镜过去可报很大部分,现在完全由个人承担。
萨比娜说,作为法官她享受着国家的优待,尽管她毛收入高达9100马克,却用不着上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官不能像私营企业雇员一样被解雇,不存在失业问题;退休金由国家承担。按规定,如连续服务40年(包括大学学习时间在内),在65岁退休时可领取相当于毛工资75%的退休金。她个人需要承担的是医疗和护理保险。由于她的法官地位,她无权参加她丈夫参加的法定医疗保险,而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系统,护理保险也如此。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医疗保险按毛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而私人医疗保险则依投保人的年龄计算。萨比娜还必须为两个孩子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每个孩子每月52马克,她本人每月220马克。她和孩子医疗费用的80%由政府报销,20%由保险公司支付。此外,她本人每月的老年护理保险费为26马克,孩子从18岁开始参加这项保险。有些保险是自愿的,如家庭赔偿险,是为了应付一旦家庭成员给他人造成伤害时赔付他人损失的;家庭财产险是应付一旦住房被撬、失业等财产损失。此外,他们还要为汽车保险。这几项保险他们都参加了。
据悉,德国社会福利开支庞大,国家负担沉重,每年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左右,其中1/3为养老保险,1/5为法定医疗保险。因此福利改革在德国也是永恒的话题。
在社会学者眼中,社会保障制度被视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成就。就拿荷兰来说,荷兰的社会保障制建立在两项基本原则之上。首先是“等当性原则”,社会保障金的高低与收入的减少和过去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寡相关联,该原则适用于包括按照《失业保障法》领取失业金,或按照《疾病保障法》领取养病金等在内的情况。其次为“一致性原则”,指所发放的社会保障金与过去缴纳的税额或所付的保险费不发生关联,适用于包括按照《全民补助法》领取补助金等在内的情况,即处于相同境况的人一视同仁,领取相同数额的社会保障金。
社会保障可分成3大类。其一为全民保障,它适用于居住在荷兰的任何居民。这方面最早的法律为《一般养老金法》。根据该法律,每位年满65岁的居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养老金。其他的全民保障有《一般孤鳏寡保障法》,面向寡妇、鳏夫和孤儿;或者《一般残障保障法》,面向残疾人或抱病一年以上的人。
就拿老年人来说,目前的荷兰人口中,年满55岁的人口约为350万。到2011年后该数字将为470万,将占预计总人口的28%。老一代对社会的贡献是公认的。政府有关政策的中心方针是激励老年人继续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尤其要预防因为被社会忽视,甚或任何形式的歧视,而导致老年人与社会拉开距离。
还有雇员保障,是针对领取工薪的人而言。雇员按其毛薪的一定百分比去付保险费,为其因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带来的财务后果保险。《疾病保障法》最近作了修改,结果为,疾病保险必须部分地由私人负担。《失业保障法》是面向失业人员的;从来未曾工作过的人可领取的失业金要比工作过的人少。《保健保障法》和《残障保障法》也属于雇员保障。
此外还有其他保障法,用于他种保障法不适合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为《一般救济法》,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人。如果遇到某人有赡养费收入或同时在领取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金的情况,则将这些收入从标准数额中扣除。
英国社会学家贝弗里奇在1942年11月向英国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中已说明:“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至于有些阶层要求保障超出最低生活标准的需要,那可以通过参加私人举办的自愿保险计划去解决。他认为,英国社会政策应以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5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7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报告中提出了3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不限于社会的贫困阶层,应包括所有公民,并且不论贫富都按统一的费用交纳保险金;二是政府统一管理原则,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组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三是全面保障原则或公民需要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包括3种保障方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可以说,贝弗里奇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基本功能与原则,而且说明了社会保障在实际运行中的机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理论为西方现代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在美国,目前每个月从政府福利单位领取福利金的人约有3400余万人。它的保障范围较广,包括医疗服务、残废保险、退休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补助金、社会安全福利金、失业救济金以及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津贴、对失业者的工作训练补助以及学童营养等。
我国的失业保险目前基本上是由劳动服务机构负责,这在事务管理意义上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基金管理上,失业保险与其他项目的区别并不大。因此,可以考虑与其他项目合并。这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老年保障项目的管理机构为主,负责基金业务,把事务委托给劳动服务机构;二是以劳动服务机构为主,把项目放在那里,由它将基金收缴及运作的业务委托给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种方式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的就业服务基本上是由劳动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垄断,尽管出现一些民办就业服务机构,但其所占市场份额不大,服务对象一般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就业服务机构太分散,它们就不可能承担失业保险项目。而在我国这种高度集中的就业服务体制下,完全可以把失业项目放在就业服务机构中由其承担。这样做有利于调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严格审查失业金的发放,减少浪费,做好再就业服务,并由此而减少失业。同时,这对于节省基金的支出也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