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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受骗能否获双倍赔偿

2002-07-23 来源:生活时报 陆昀 我有话说

哪些行为构成商品房买卖欺诈

房地产界人士认为,由于房地产进入商品开发的时间还不是太长,开发过程中受其他一些方面的制约较多,当前执行《消法》第49条,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如何认定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也是一个难点。

专家们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应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情况。如:不具备开发资格、“五证”不全、编造虚假文件,或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致使合同无效或属根本违约的行为。

针对以往许多法院认为由于售楼广告、沙盘录像、照片等没有放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不构成要约承诺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对其开发项目在绿化率、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说明,包括楼书、沙盘、广告,均应为要约承诺。

何山强调,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商品房广告在内容符合要约时视为要约。为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今后应该将这部分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中消协王前虎认为,开发商推托主观故意的行为,如:明知检测机构测量有误,但故意不纠正,也应属于欺诈行为,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部门同样应该承担“双赔”的责任。对开发商欺诈行为所关联的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双赔外还应增加惩罚条款

消协及法律界的专家们认为,参照国际上的做法,眼下,国内实行的“退一赔一”的做法并非很严厉的罚则。

从市场上看,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十分严重。中消协方面的数据表明,商品房投诉量已连续6年递增,近3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的投诉量所占比重很大,已成为重点。2000年为22000件(包括建材),2001年,同比上升13.1%,为25000件,今年1—6月,对商品房单项的投诉已达6727件,如果算上建材方面的投诉,比2001年同期上升83.3%。

专家们认为,整治市场要靠法规、要靠制度。当企业诚信的利益大于违法的利益时,企业才会自觉建立其信用。因此,在当前,除实行“双赔”外,还应适当增加惩罚性条款。实现“双赔”,这是我国消费者保护史上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律协想拿出点“硬东西”

基于商品房交易中的诸多问题,不少人建议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应该帮助广大消费者做好商品房消费欺诈的事前防范工作。

消协和法学界的专家们提议,应由律协从各项法律、法规的适用角度,在征求工商局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开发商的意见后,为消费者推荐一个透明度更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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