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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取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002-07-2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见习记者 王景轩 通讯员 理会 我有话说

胡女士前些日子经一物业公司介绍与别人签订租赁合同租了间平房,但没多久就有一位马先生来找,说该房是由他承租的,并将胡女士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7月5日,法院审理查明,胡女士在承租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胡女士觉得冤枉,花钱才租成的房就这么说没就没了?

此事还要从头说起。北京市西城区某处一间平房的产权属某国家机关所有,委托市房建一公司进行管理。该房原由某厂职工赵欣承租。1993年赵欣的妻子小红的工作单位分一套两居室楼房,条件是将这间平房交还给单位,后该单位把平房分给了职工马先生居住。马先生于1993年底与产权单位签订了这间平房的租赁合同,但未按规定到房修一公司的物业科办理承租变更登记手续,而且不经常到该房居住。

1999年春天,一个自称“赵欣”的人手持某修配厂证明来到平房的产权单位,说他是房子的承租人,因租赁合同丢失,要求补办,产权单位在查阅了房修一公司物业科的底档后,确认该房承租人是赵欣,于是为其补办了租赁合同。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自称“赵欣”的人和胡女士碰了面,说有一间平房出租,并向胡女士出示了“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商定由胡女士支付12万元价款后,转让该处房屋的承租权。十几天后,这个自称赵欣的人又持修配厂的介绍信,与胡女士一起来到产权单位,说修配厂分给他新的住房,其交出的平房则分给了同单位的胡女士,现要求办理租赁变更手续,因此产权单位与胡女士当即签订了该房的租赁合同。

2000年夏的一天,很久没去平房看看的马先生怕雨季来临,房屋漏雨有危险,就在下班后骑车去了一趟,这一去可让他吃了一惊,房间里的摆设全变了,还堂而皇之地住了一户陌生人,马先生想“家里人谁把这房租出去了?怎么没听谁说起呀”?于是问了正做饭的胡女士,胡女士说是赵欣租给她的,有租赁合同为证。满腹狐疑的马先生发现房屋被别人占用,即向产权单位反映了情况,经产权单位调查后确认,自称赵欣的人与某电子厂的赵欣不是同一个人。胡女士所持该平房的租赁合同是假“赵欣”伪造假介绍信和公章骗取的。去年年初,产权单位正式通知胡女士,声明其所持该平房的租赁合同无效,限期要求其将房屋交给马先生居住,并将租赁合同退还产权单位。同时,该产权单位向房修一公司物业科下属的房管所说明了情况,并收回了胡女士留存于房管所的租赁合同。另外,工商局企业登记数据库内也根本没有假“赵欣”所称修配厂的注册记录。

法院认为,案件中的这间平房是马先生单位分配给他的,而且他已经与产权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他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但因其未按规定及时到指定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所以对此事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而胡女士明知自己不是修配厂职工,却向产权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与他人利用假介绍信取得了该平房的租赁合同,属欺诈行为,她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胡女士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她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还马先生居住使用。胡女士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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