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河南省郑州市区的电线杆上、阅报栏上、广告牌上一夜之间张贴了许多“盯梢公司”“诚聘人才”的小广告,条件“男女不限”,业务范围是“专业盯梢,外遇盯梢、欠款盯梢、其他盯梢、专业找人”等,并留有联络方式。记者循着这条线索走访了不同社会层面的人。
按照小广告上留的联络方式,记者用电话和已经有3年“盯梢”工龄的梁先生取得了联系。他在电话中说,他正在工作现场离不开,让记者到商业大厦门前的人行天桥上,到时再联系。记者当即赶往商业大厦,用手机拨通了他的号码,只响了两声便断了。这时记者注意到了5步开外站着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正把手机从耳边移开,他似乎也注意到了记者,当我们二人目光对视的一瞬间,记者断定他就是我要找的梁先生,就主动上前客气地打招呼,他会意地点了点头,我们并肩伏在天桥西侧的栏杆上,寒暄了几句便切入了正题。
记者问他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哪方面的人?“哪方面的人都有。”梁先生对记者说,眼光却直盯着建设路南侧的停车场,“像今天这个活儿就是南方一家装饰公司老板找来的。有一座港商投资建的大酒店,餐饮、住宿、娱乐一条龙,主体工程已经封顶,正在招标装修,总造价3000多万元,有12家装饰公司来竞标。这家南方公司老板找到我,要我盯住大酒店工程部经理,摸清他的业余爱好,是喜欢吃喝,还是喜欢唱跳,是喜欢洗按,还是喜欢那个……要照片,最好是录像,喏,就是那辆黑色本田车,他们的人在那边吃饭,我们有人在饭店盯着,看他们吃完饭干什么。”
“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记者故作不解地问。
“这算什么隐私!”梁先生摆了摆手,不在乎地说。“这些都是公开的秘密,只是别人不注意,我们注意罢了。”
梁先生的手机响了,他打开手机看了一下,说:“好,知道了。”随即又拨了一个号说:“目标出来了,准备行动。”这时记者注意到了那辆黑色本田轿车正缓缓驶出停车场。
等下了天桥,那辆黑本田已经顺着建设路向西开出了几百米远,汇入了车流中。“还能跟上吗?”记者问道。
“没事,有一辆车已经盯上了。”梁先生招手拦了一辆捷达轿车,上车后梁先生指着一辆车顶飘着一条红绸带的黄面的车说:“就是那辆。干这一行,一对一盯很容易被甩掉,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两辆甚至三辆盯一辆。”
捷达车在车流中连续超了几辆车,到西环路口时已赶上了那辆黄面的,一前一后跟在黑本田后面。黑本田停在一家娱乐城门口的停车场,从车上下来一胖一瘦两个男子,梁先生指着那个胖子说:“那个就是工程部经理。”
在娱乐城208房两个小姐唧唧喳喳地挑选着小食品之类的东西,那位胖经理两只手分别搭在两个小姐身上,帮助小姐挑选。梁先生紧跟服务生进了包间,左右转悠,记者清楚他在拍照,但胖经理和两个小姐都没有在意他在做什么。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梁先生从包间里出来,向记者扬了一下手,笑着说:“OK!”
曾经被“盯梢公司”盯过一回的某电脑公司总经理张某至今仍谈“盯”色变。张某深恶痛绝地说:“如果允许这种组织存在,什么技术机密、商业机密都将成为一句空话!保护知识产权也成了一纸空文!”
据张某介绍,这家电脑公司几年前开发一套用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电脑软件,还未上市,市场上竟出现了和他们公司一模一样的电脑软件,张某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结果令张某大吃一惊。原来,另外一家电脑公司雇佣“盯梢公司”始终盯着他们的开发进程。技术部的人全是他们的盯梢对象,特别是技术总监。起初采用暗中跟踪盯梢的手段,掌握了一定的把柄后就正面接触,软硬兼施,把得到的开发步骤的内容反馈给那家公司,最终使那家公司抢先占领了市场。
张某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恶气,指示律师组织材料起诉“盯梢公司”盗窃技术情报。律师说:“‘盯梢公司’属于非法组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至于那些人,时聚时散,居无定所,没有具体被告法院是不立案的。”
有关人士: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具体地说,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构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中的侦查部门行使。在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进行侦查活动,这就是说,侦查活动只能由法定机关中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除此,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均无权从事侦查活动。显然这些“盯梢公司”跟踪、盯梢等活动,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