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产减肥药品“澳曲轻”的国内某企业的一彪人马自南京风尘仆仆杀奔北京,召开了一次既出人意料又“气势汹汹”的发布会,号称要出资百万打假。
发言人在宣言中阐明:“凡是揭发哪位明星在媒体上推荐某种药品(含医疗器械),而又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明星根本没吃过或使用过该产品的人,可有机会从公证处获10万元大奖”。之后,又做出了“将出资聘请律师为揭露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许诺。依此,律师在确定揭露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索赔条件后还可向明星和厂家索赔,并且索赔所得归揭露人所有。
然而,对“澳曲轻”此举人们却众说不一:如何界定明星,什么样的人算明星?目前并无标准。怎样拿到证据,拿到什么样的证据?目前看来很难。而澳曲轻作为一家企业是否有权代替相关部门打假同样是个疑问。有业内人士更进一步指出,此举恐怕难以得到呼应。因为现有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作为药品形象代言人的明星不得在广告中以患者身份出现。如果明星在担任形象代言人之前自己体验产品功效并公证的作法,就是把自己当成了患者,这样一来岂不与广告法的规定发生抵触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