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修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8月5日对外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本报就读者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卫生部医疗服务处的有关人士指出,《办法》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施行,共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比《条例》更加具体可操作,是对《条例》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条例》作为一项法规,它作出的是一些比较粗放的规定,而《办法》具体体现了对各个执行机构的详细的要求。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目前正在等待医疗鉴定结果、准备起诉医院的张先生在采访中对记者说,同原来那种单纯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家参与鉴定相比,现在采取的这种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鉴定的做法,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至少它给了患者选择的权利”。而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最多也只能保证尽可能的公平,但是不是真正的公平,张先生说只能是“各凭良心”。新的《办法》规定: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而且,为了公平起见,将由医院和患者双方各自抽取相同数目的专家,从而使医疗鉴定有望从形式的公正转为事实上的公正。
对于现在正在实施的医疗鉴定程序,不少人表示“等的时间太长”。鉴定结果自鉴定之后一个月才出来,“时间确实是太久了,不知道新规定出来后是不是要快一点”。关于这一点,《办法》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