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在该商场婴儿购物区被烫致残的男童王某外购药品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6948.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29元。
2001年3月28日上午,8个月的男婴王某坐在婴儿车内随母亲到双安商场购物。在五层选购童装时,一只铁皮暖瓶突然从货架上掉落在婴儿车内,将王某头部、面部、腹部、阴茎以及双腿严重烫伤。男婴王某当即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住院治疗,医院烧伤病区经诊断结论为:面、躯干、双下肢烫伤20%,被鉴定为伤残程度属九级。赔偿指数20%。
男童的父母认为,双安商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手术前的麻醉对孩子大脑的发育影响极其严重,术后奇痒的疤痕对其精神上、肉体上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双安商场应赔偿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4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安商场认为,男婴的受伤与其法定代理人在购物过程中监护不周也有直接的关系。男婴现在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是否存在精神损失无法确定,且男婴起诉要求的继续治疗费并没有发生,数额也无法确定,希望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双安商场作为公共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应当避免顾客在购物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人身损害。因此,该商场应承担由于其过错造成男婴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