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户型70%以上在13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达到178.18平方米,单价平均在3000元左右。该市沈健芬处长对中国经济时报的记者直言:“像我这样的工薪家庭是不大买得起的”。呜呼!如果单单西子湖畔这样也罢,谁让它是苏杭天堂呢。问题在于这是一种大范围的普遍趋势,且愈演愈烈。联系到近日建、计、经、财、土、(工)商、监等七部委联合发文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感到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及开发建设管理的整顿,即市场上不同经济性质(政策)房屋供求运行的分类归位,迫在眉睫。
“经济适用房”的“经济”何在?又“适用”于谁?连处长都买不起,何谈平头百姓。2002年8月7日,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北京)国家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讲:政府通过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的措施,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同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政府的一片苦心跃然纸上,可是,这些优惠又落在了谁的手中呢?一是落在了“低进高出”的开发商手上;一是落在“高收低支”的富有者手上。正如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售楼工作人员说的:“尽管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这么大,但是有人买,也卖得出,只是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冲着大经济适用房来的人往往不是用来自住,而是准备投资的”。这不是典型的“杀贫济富”吗?听起来真是让人尴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对越错,错之谁过。
建设部领导一再重申:“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的,不能向社会敞开供应”,“各地要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形成完善的供应制度,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落实到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初衷是非常之好的,问题是不按规定去做,又怎么办呢。“不守规则的可以获取收益而不付出成本”,谁还去遵守规则呢?关键在于,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开发土地和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是一种“公权”,一些工程办公室在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是否还有权与开发商签定这样的契约,此协议是否有效。他们作为行为主体,它所代表的是纳税人,还是他们自己?实质上,这不仅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亵渎,更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应享受的住房权利的一种剥夺和侵犯,有“权利捉弄财产”(马克思语)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