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电影《五朵金花》上演40年来,“美丽的金花”为云南省的旅游、烟草、商业、外贸等行业创收1000个亿以上。云南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发,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不久前,《五朵金花》原作者之一、女作家季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卷烟厂告上法庭。
71岁的女作家季康说:1959年初,周总理对当时的文化部部长夏衍说,是否能写一部少数民族载歌载舞的喜剧影片?夏衍回答说他不熟悉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但可以推荐一个人来写,推荐的人就是季康。
据季康介绍,当地县委来通知他们接任务时,已是1959年4月了。她和前夫王公浦急忙赶到昆明,省委宣传部长说:“给你们一个礼拜,赶快编个故事,得赶上国庆节。”幸好他们曾去过大理,对三月街的赛马和其他风俗很熟悉,设想用赛马作为电影的开场戏,她和王公浦即以此为基础铺开构想,共同讨论,不到一周就形成了电影《十二朵金花》的提纲。匆忙飞去北京,住在北京文化部招待所赶写,两天两夜不睡觉,等写完最后一个字,连在农村劳动时沾满了泥的鞋都顾不上脱,倒头便睡着了。初稿《十二朵金花》给夏衍看过后,他笑着说:“这个剧本的内容够拍三部电影了吧?”经他这一点拨,又急忙赶写第二稿,就成了《五朵金花》。
《五朵金花》1959年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制,先后在中外46个国家放映。导演王家乙、主演杨丽坤分获“第二届亚非电影节最佳导演奖和最佳女演员奖”。2000年,我国由观众评选的20世纪最佳影片,《五朵金花》名列第一。
《五朵金花》放映后,“金花”的形象深深地融入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昆明表彰优秀女青年,“金花”就成了优秀女青年的光荣称号……一部于40年前完成的影片竟会有如此久远且鲜活的生命力……
卷烟厂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电影剧本作家起诉到法院说卷烟厂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败诉
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发,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
季康说:“如果没有《五朵金花》,文革中我不至于被斗得那么惨,胳膊差点被扭断。”她认为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与王公浦于2001年2月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曲靖卷烟厂。
被告卷烟厂在法庭上辩称,《五朵金花》电影或电影文学剧本应属于国家拥有著作权的特殊的法人作品,具体的著作权利应由各参加创作、拍摄的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国家享有。“五朵金花”这一名称不具有独创性。“金花”的称呼自古有之且十分普遍。最早把“五朵金花”用于作品名称的是电影而不是电影剧本。答辩人使用的“五朵金花”文字是注册商标,依法行使商标权,不构成对原告的所谓著作权的侵权。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论原告是否拥有著作权,依法都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咨询,国家版权局答复称: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独创性的原则,可以将作品的名称分为具有独创性和不具有独创性两种。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名称给予著作权保护,必然在司法审判中对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做出判断,这样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困难。况且,大量作品都是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并没有独创性。另外,从作品名称的纠纷来看,利用他人作品,主要是为了利用这部作品在社会上已经产生的巨大影响,并不是真正利用他人的作品,应当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作品,包括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昆明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季康和公浦二人共有,但“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驳回两原告季康、王公浦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五朵金花”纠纷案。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意见称:本案争议焦点是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这一答案又取决于该作品的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五朵金花”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的“创”是指原创性,即“五朵金花”这一剧本名称其文字组合是自古以来未有过的“创新词组”。“五朵金花”作品名称是两上诉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凝聚着作者的思想、情感。“五朵金花”这一名称与作品内容息息相关,是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提炼和概括,并非数词、量词、名词的简单拼凑与组合。由于“五朵金花”名称的独创性,让人们一看到“五朵金花”这个词组就会立即联想到该剧本中5位美丽健康、乐观向上的白族姑娘。“五朵金花”既是该电影文学作品中的主要艺术形象,同时也是作品所表达的两根主线的交汇点……
二审开庭结束后,卷烟厂请求调解,王公浦接受了调解方案,卷烟厂赔偿他30万元人民币了断。季康对调解方案的开价是100万元美金,双方调解不成。
2002年8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