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三代居住在四合院中,老父亲居住在正房3间、两个儿子分别居住在东西房各3间;1987年,年近半百的大儿子携带妻儿搬进了单位分配的新居,而原来老父亲为其结婚居住而准备的3间东房便闲置在家中由父亲料理。2000年,周老汉将闲置的3间东房出租,获租金700元。大儿子和儿媳认为出租东房所得的租金应归自己所有,所以向父亲讨要。而其父认为房屋为自己所建,当时儿子结婚虽然住在东房,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未变,租金理应属于自己所有。父子俩互不相让。2002年5月,大儿子一纸诉状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东房3间归自己所有,租金归还自己。
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房3间确系是老父亲在大儿子结婚时,赠予其使用的,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仍系其父所有,现在大儿子已另有新居,东房3间不再使用,其父收回房屋管理、收益是合法的行为。遂依法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