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一种重要形式的住宅合作社建房,由于其价低房优的特点,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越来越受到百姓的欢迎。
合作社建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在集资和消费对象上不同,合作建房不存在买卖关系,合作社集资对象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中一些特定家庭的群体。
合作建房与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住宅合作社是经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房改办批准、在北京市社团办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相应的责任和社会义务,其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生产住宅的工厂,其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商品房是房地产商经过深加工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交换来的,属完全市场行为。他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建房通过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进行组织,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采用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关系。
各种手续的申办过程存在本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销售条件必须五证俱全,即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证、销售许可证。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是通过招投标、转让等方式为主,合作社集资建房的土地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相关税费。因此住宅合作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房地产开发商的办理过程。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是市场行为,是通过政策指导,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批准,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取得集资方案批复的。
最大的区别是产权区别,商品房取得70年使用权的商品房产权,合作集资建房取得无限期经济适用房产权,并可以用作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
由于集资建房免交土地出让金、无契税,因此,住宅合作社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在对象的数量和条件上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