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又到了旅游旺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门旅行的人们除了讲究旅行的质量还讲究旅行的细节。为了“首都机场”4个字,北京市的某校35名教师和带领他们去南方旅行的旅行社较上了真儿。
日前,北京市某校的35名教职工由学校组织去云南昆明等地旅行。他们千挑万选谈下了一家旅行社,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学校方面交给旅行社11.6万的预付款,并答应在旅行后将总额的14.5万团费交齐。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团员从北京首都机场到云南昆明是旅行的第一段行程。
可是,几天以后旅行社前往事先约定的地点把老师们接上旅行车。在路上,旅行社告诉游客们,他们要从另一机场乘坐飞机,而不是事前约定的首都机场。此话一出,游客当即表示不满,认为不在首都机场起飞的飞机无法保证旅行的舒适程度。旅行社安慰大家说,在哪一个飞机场乘飞机都是一样的,旅行社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游客乘坐的飞机的型号不小于波音737型。因为变更了飞机的起降地,旅行社可以让利3000元,并在旅行结束以后,雇车带着游客去首都机场观光旅游。这样荒唐的解决方法,遭到了游客的一致反对。
旅行结束以后,旅行社要求学校支付2.9万团费余额,被学校拒绝。为此,旅行社把学校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持一词。学校方面认为,旅行社擅自更改飞机的起飞降落的飞机场,违反合同约定,认为旅行社应该全部退还两个机场的差价款,并给予同额的赔偿。原告旅行社则认为,组团时在校方要求游客乘坐的飞机的型号不小于波音737型的前提下,机票价格尽量优惠,以至旅行社因为重视机票价格而忽视了“首都机场”的字样。旅行社认为“首都机场”不是旅游景点,合同对机场的约定不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起降地的改变并没有影响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成,要求旅行者给付余额,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市铁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合同中约定的旅行路线是北京首都机场——昆明,原告在事前没有和被告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变更合同约定的起降地点,导致旅游行程更改,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旅行社以价格因素而忽略了“首都机场”字样的辩解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确定的旅游团费总额包含吃、行、游等多项内容,属于综合性报价,因而被告要求单独将机票差价退回,于法无据。
法庭认为,在此次旅行中,游客得到的旅游行程安排表所证明这次旅游的旅游点不包括首都机场。因此飞机起降地的改变应视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依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应该退还旅行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价并赔偿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义务与权利是对应的,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据此,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令被告学校方面支付原告旅游费约1.5万元,而旅行社退还旅行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金额的差价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共1.4万元。
据记者了解,在旅游热中,人们对随团旅游中发生人身意外的赔付,都有了明确的认识。游客更是勇敢地追究旅行社“砸团”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去年五·一“黄金周”的北京游客刘玉静认为旅行社没有让他家人玩好,旅行社没有完全履行旅行合同,许多景点没有实际游览,是在合同中有误导欺诈消费者之处。但是旅行社认为由于时间安排紧,有些景点只是让游客路过一下,并不是每个地方都让游客玩到,这是许多旅行社的惯例,并没有被游客投诉过。还有像本案一样,旅行社临时改变路线、下榻宾馆等级、交通工具、往返航班班机号或火车车次。但是并不跟游客协商,而是木已成舟,在旅途中的游客不得不接受。而本案,由于游客方合同签订详细,因而在诉讼中占上风。
旅游部门提示:消费者要和旅行社签订出游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境游的行程、路线、景点安排、食宿安排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与合同中不符的情况,就可以根据这些在旅游结束后进行投诉。在旅游过程中,假如出现涉及餐饮、住宿、游览、交通等方面的纠纷时,游客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时,一方面应据理力争,一方面则应保留相关凭据,为日后投诉或起诉做准备。而保留证据则是旅游结束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形式。
如果游客认为旅行社有欺骗行为时可以投诉。投诉的方式:一是找旅游质监部门,因为旅行社事先要交给旅游质监部门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投诉属实,则可根据双方事先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二是向当地消协投诉;三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