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原为珠海某制药公司一品牌药品的北京地区代理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去年底制药公司决定不再让其担任北京地区的代理商。董女士对此感觉甚是委曲,为说明原由,她先后向过去与自己有过业务往来的客户发出了6封电子邮件,力图将自己被炒的事情说明白。其中有称制药公司收回市场的行为是“精心策划的商业骗局”等字眼。制药公司了解到这6封电子邮件的内容后,认为董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将董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理道歉。那么,董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制药公司的名誉侵权呢?宣武法院近期将对此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