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如下:
捐献器官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由深圳市红十字会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近亲属可签字捐献死者器官
《条例》规定,如果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捐献死者人体器官。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器官移植按照申请时间先后确定
《条例》特别强调,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或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适用对象不包括精子、卵子以及胚胎
《条例》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精子、卵子以及胚胎。
两名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
《条例》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