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区上地七街中关村生物医药园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因防水施工导致2人中毒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刻赶往病人就诊的307医院进行调查处理。据监测,苯系物浓度超标百余倍。
8月26日上午10点,海淀区上地七街中关村生物医药园施工工地防水施工队两名职工,在施工现场无任何机械通风,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到中关村生物医药园货梯井做防水堵漏。
选用的防水稀料为非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其中双组份稀料,成分主要为异氰酸酯和聚醚。两人轮流作业,一名年轻的工人先下到电梯井中进行作业,一会工夫就感到头晕眼花,赶快爬了上来。另一名有防水作业经验的老师傅下到井中作业,干了10多分钟。这时旁边有人路过,见作业中的老乡很不舒服,立即把他扶了出来。叫来999,送往307医院进行救治。经307医院对2人初步诊断为苯系物中毒。
当晚11点,监督人员调查完毕,立即会同海淀区疾病控制中心赶往事发现场——中关村生物医药园施工工地进行调查处理。现场调查与病人所述基本一致。为避免导致更多人员中毒,监督人员立即对原料库及电梯间进行了查封。
事发24小时之后,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及疾病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再一次来到事发现场。对现场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采样监测,该电梯井内作业现场,苯系物浓度高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百余倍。电梯间外也超过标准数倍。据执法人员介绍,在这样高浓度有害物质中作业,时间再长一点,极有可能导致死亡。
据悉,除此次因职业中毒事件外,北京市最近还发生了几起中毒事件。7月10日,朝阳区建外地区富瑞写字楼施工工地防水涂料作业,6人中毒、1人死亡,苯浓度超标是国家标准的47倍。
记者又从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某光盘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受罚7万元。
该企业复制和印刷车间的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大量含苯溶剂、苯乙烯、油墨等有机溶剂,此类溶剂挥发性极强,直接影响人体呼吸系统、造血系统,严重者可导致白血病或者死亡。后经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复制和印刷车间内空气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苯浓度严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最高超过标准的10.60倍。而且通过对工作场所的现场分析,该车间内生产工艺过程不密闭,造成该苯大量挥发,加之其通风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转,是造成该车间内苯浓度严重超标的重要原因。后经对复制和印刷车间的53名作业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显示,有9人出现造血系统异常。监督员当场下达责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一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这是北京市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尚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受罚的第一家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来,卫生监督也加大了管理力度,使职业病防范于未然。
据卫生监督人员介绍,发生职业中毒大多与有毒有害的化学品作业场所有关。同时,高温物理因素也易造成职业中毒。容易发生职业中毒的场所主要集中在医院的放射科、学校的化学实验室、光盘生产车间等场所。其他一些与刷漆有关的如汽修厂、木材厂等,皮鞋厂所使用的胶,高科技企业例如芯片厂的稀料,工地的电焊等也易引起职业中毒。此外,防水作业时所涂的颜料,主要是化工原料,浓度也较高,易引起职业中毒。
同时,记者从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现在急性中毒的情况发生得较多。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慢性中毒的发生,慢性中毒往往人数较多,危害性更大,例如光盘厂就存在慢性中毒的可能,一定要加强防范。
卫生监督人员介绍,引起职业中毒主要与苯系物、铅、汞、刺激性气体、粉尘、石棉、高温、噪声、电离辐射等有关。就最近几起职业中毒事件来看,职业中毒以苯系物中毒较多。
据专家介绍,苯是一种无色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炸的特性。防水材料中往往选用甲苯和二甲苯替代纯苯作为稀释剂。但是,甲苯和二甲苯都是有毒的物质。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时,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麻醉,轻者头痛、头晕、胸闷、恶心、乏力、意识模糊;严重者可导致昏迷甚至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对于职业病的防范,有关部门一直有严格的要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介绍说,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防水涂料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要标明成分及使用时的有毒物质相应防护要求。一旦发生中毒,就应采取正确的急救处理,迅速将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尽快更换被污染的衣物,并用温水冲洗受污染的皮肤。昏迷的病人应该保持呼吸通畅,积极防治脑水肿,严密监护心肺功能。同时,尽快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如:120、999等。医疗卫生机构和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而目前从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看,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即主管领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够重视,用人单位缺乏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对自身所应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导致职业中毒事件不断发生。
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各企业,一定要加强履行法律责任的意识,自觉履行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增强自己的健康权益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自身得不到科学的劳动保护,应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以使自己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