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2日,对于河北省行唐县的吴小玲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
那天上午,吴小玲和律师杨富壮一起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从法官手里接过9月1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走出法院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的那种感觉真好”。
本报去年连续报道的轰动全国的河北“处女嫖娼案”如今有了一审结果:4名涉案民警犯非法拘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吴小玲说她等这一天等了一年多,“等待的日子真是难熬”,而其代理人——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富壮则称,“这场官司打得十分艰难,包括这份判决书的下达,如果不是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真不知道这场官司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2003年4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行唐县翟营派出所原所长王银海和民警赵增光等人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银海在担任行唐县翟营派出所所长期间指派本所民警被告人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和本所临时工王兰军(在逃),以被害人吴小玲和另外两名受害人王丽(化名)、张梅(化名)涉嫌卖淫为由,先后将她们(王丽和张梅未使用传唤证)带至行唐县公安局翟营派出所进行讯问。
被告人赵增光伙同王兰军强迫王丽趴到铺在地面的门帘上,用木椅的四条腿卡住王丽的腰背部,赵增光用电警棍电击其身体,并扇打王丽的脸部、头部,逼迫其供认有卖淫行为。
随后赵增光、王兰军又以同样的手段对吴小玲进行殴打,逼迫其供认有卖淫行为。
赵增光和赵国利对张梅进行讯问时,赵增光用电警棍电击张梅头部、胸部,扇打其脸部,强迫其供认有卖淫行为。
在吴小玲、王丽、张梅被关押期间,王银海还将吴小玲推倒在地,让其趴在地上辨认嫖客,并与王兰军一起扇打吴小玲的脸部。
吴小玲、王丽、张梅被使用手铐铐在暖气管上,分别由高建红、王兰军、赵国利、赵增光负责看押。吴小玲被持续非法关押达82小时,王丽被持续非法关押达67小时,张梅被持续非法关押达65小时。
吴小玲被翟营派出所放出后于2002年8月25日到行唐县中医院进行妇科检查,诊断为“处女膜完整,未发现撕伤痕迹”,遂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行唐县公安局得知后,于2002年9月10日以吴小玲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次日将吴小玲刑事拘留,2002年9月20日将吴小玲逮捕,2002年12月26日以吴小玲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该案。
200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银海指派赵增光、赵国利、王兰军到行唐县某公司将被害人张军带至翟营派出所,赵增光、赵国利对其实施手铐、扇打脸部、电警棍电击身体的行为,逼迫其供认与吴小玲发生过嫖宿暗娼行为。23日18时许,张军之妻张娇荣向派出所交纳2800元罚款后张军被放回,张军被持续非法关押达32小时。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海、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利用职权,采取戴手铐、殴打、关押、侮辱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3年5月28日,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该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小玲的委托代理人杨富壮律师在法庭上从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被告人行为的非法性等方面阐述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观点。
“被告人明知他们立的是假案,他们故意炮制了‘刘满红’的假供笔录,以此对吴小玲和其他受害人进行侮辱谄害。当检察机关在核实‘刘满红’其人时,4名被告人又继续指使王兰军找到王某,让王某冒名顶替‘刘满红’。在今天的庭审当中,被告人面对铁的事实,仍然拒不认罪,个个态度十分强硬,硬说‘刘满红确有其人,我们都见过,且留有笔录和指印’,并否认对吴小玲等受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和非法使用戒具的行为。甚至还有的公然翻供。由此可见4名被告人均无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无悔改之意。”杨富壮律师从“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吴小玲期间具有殴打和侮辱情节、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认罪态度十分不好”3个方面指出,“无论从法定情节,还是从酌定情节来看,对4被告人均应从重予以处罚,无一处轻处罚的理由”。
被告人王银海的辩护人为其辩称:本案是根据“刘满红”的供述发现的此案,确有证据证明吴小玲有卖淫事实,而卖淫事实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该辩护人还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称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
杨富壮指出,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吴小玲是否有卖淫事实,王某的证言已说得透透彻彻。王某称是王兰军(在逃)指使他冒名顶替“刘满红”的,“我根本就不认识吴小玲”。况且,本案审理的是非法拘禁案,与吴小玲是否有违法行为无关。也就是说不受吴小玲是否存在卖淫事实的左右,即使吴小玲卖淫事实成立,也不能据此排除拘禁的非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之说是错误的,作为行政职权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3项行政处罚权,而被告人对吴小玲关押82小时之久,履行的是哪一项行政行为呢?被告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吗?他们依的是哪家之法呢?哪一部法律赋予被告人如此大的可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权利呢?
被告人赵增光的辩护人承认被告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但辩称这是由于“文化水平和素质低”所致,从而认为构不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这种说法,杨富壮律师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否构成犯罪,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考虑的,而文化水平和人的素质不是衡量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为文化水平和素质低的犯罪分子制订一套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无论职权高低,无论文化水平高低和素质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称为职务行为,以此来否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杨富壮认为这种逻辑更是站不住脚的。“职务行为也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难道说履行职务就可以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吗?难道说履行职务就可以无中生有,设立假案陷害无辜吗?难道说履行职务就可以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侮辱他人吗?恰恰相反,法律明文规定,利用职务犯罪的还要从重处罚。”
杨富壮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是不公开审理此案,但是,法庭辩论依然精彩。”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银海、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治安案件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规定,非法剥夺多名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赵增光对被害人吴小玲、王丽、张梅有殴打情节,有三被害人陈述、证人赵秋海等人证言印证,应予认定。指控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情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银海身为派出所所长,组织参与非法拘禁;赵增光身为治安警察,直接负责查办工作,赵增光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被告人赵国利、高建红虽参与非法拘禁,但作用明显轻于王银海、赵增光。
2003年9月1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王银海、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其中王银海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增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赵国利和高建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9月12日,吴小玲接到这份一审判决书之后,心情十分激动。“如果没有领导的关注,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