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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才不得“挖”出境

2003-10-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深圳商报报道,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我国开展人才招聘等六类人才中介业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据介绍,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应当按照我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

这六类不得通过招聘方式出境的人才包括: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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