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刚刚离异的刘女士带着一个女儿,在工作中又与王先生相识,交往几个月后,两人很快就结婚了。
但美满的夫妻生活仅仅持续了一年。自2001年2月起,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之后王先生开始夜不归宿,甚至“出差”数日不回家。直至当年9月,王先生声称:公司派他到外地办事,从此就再也没有音信。
试图维持这个家的刘女士多次给王先生打电话,王先生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占线,打通了也没人接听。
无奈之下,刘女士决定再次离婚。听说起诉离婚挺简单,刘女士便想让法院一判了之。但事实是她遭到了难题。
记者通过采访立案法官了解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要看有没有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证据。因为一般民事案件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本想向王先生的户籍地——西城区法院起诉,但咨询后得知,因为被告王先生下落不明,在户籍地也不可能找到他,法院没法送达起诉书。这样一来,西城区法院即使受理了离婚诉讼,也会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没有住所地,就只能按王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刘女士两年前也只知道王先生在外地,两年后的今天还是不清楚他的具体住处,无法确定他的经常居住地。
几经咨询,刘女士从律师那里得知,由于王先生离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刘女士可以依法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崇文区起诉离婚。
据一位法官介绍,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下落不明人用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书。
幸好如此,刘女士总算一波三折地找到了管辖法院。
“当我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却要求我提交我丈夫下落不明的证据。这一下又把我难住了!自从他离家之后,电话无法联系,不知道他在哪儿。这该如何举证呢?”
刘女士自己当然无法证明这一点,就是刘女士的朋友或家人也很难做到。
又是一番周折,最后还是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找自己住处及王先生户籍住所的邻居求助,请他们出具证言并请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出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我决定到法院离婚也是因为觉得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个情况,”两年找不到丈夫的刘女士说。但如何证明分居,又成了刘女士意想不到的难题。刘女士的代理人杨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有法律对夫妻分居并未要求办理专门手续。不像有些外国法律承认办理分居是离婚的法定手续,我国的离婚案件,只要求当事人能证明因感情不和有分居两年的事实即可作为一项法定理由。
然而恰恰因为分居没有手续,证明分居且分居已经达到两年的期限,就特别难以操作。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分居可能存在同室不同房,异地而居等情形,提供证据还要考虑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具体表现。这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有关隐私,就更难办了。”杨律师说,“这已经不是刘女士一个人的难题。”
至于现有离婚诉讼中,有许多的涉及到第三者插足的案件,要证明第三者的存在,困难就更大了。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非常多,法院设立的便民法庭平均40分钟就能审结无争议的离婚案件。于是有人认为起诉离婚很简单,想离就离。其实并非如此。
法院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当事人起诉要证据,法院立案要审查证据,法庭质证也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杨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例重婚案件中的取证历程。已婚的赵男自与妻子分居后,即开始明目张胆与“姘头”一起同居,妻子气急之下,拿起一瓶硫酸泼向赵男,赵男“巧妙”躲过此劫,从此更是肆无忌惮,与姘头在小区内出双入对。当地居民都以为他们是“恩爱夫妻”,直至有一天,妻子找到居委会说明原委,居委会的干部通过向有关居民了解方知前因后果,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毅然出证,并协助妻子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最终法院根据居委会、妇联出具的有效证据给予赵男与重婚者应有的惩罚。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庭要求当事人收集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书证、相关物证及证人证言等方面,如当事人双方曾经有过离婚的意思,一方书写的字据(如悔过书)可以作为书证。
其中,居委会出具的书证是一种主要方式,但应当以邻居之间的证人证言作为佐证。如果离婚当事人曾通过居委会进行过调解,居委会为此出具的证明当然可以作为法庭第一手材料了。
杨律师告诉记者,居委会出具的书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法院所普遍认可,但居委会出证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1、不排除“假证”的可能。
虽然是极少数,但还是存在有的当事人故意欺骗居委会的情况。杨律师就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在某区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事实,向居委会提供虚假情况,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其在该区居住有一年以上的事实,而居委会在没有征求有关邻居意见的前提下出了证,造成案子本不应当在该区法院立案却予以受理的错案。
2、有的小区里没有居委会,只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几个保安,他们对小区居民的情况并不一定非常了解,那么他们出具证言证明某些事实的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了。
3、还有的居委会干部,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认为离婚案涉及的是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的矛盾,居委会不应当介入。
要证明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的事实,困难实在不小。
有关人士分析,新婚姻法及其《婚姻登记条例》对老百姓打离婚官司将是一次观念上的冲击:“打官司是打关系”转变为“打官司是打证据”,要全凭当事人自己举证。
然而,离婚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其特殊的证据规则,而要由当事人采集起诉离婚所必需的证据,仅仅依靠现有婚姻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离婚案件证据的采取也未有涉及,离婚案件导致调查取证的种种难题,已经呈现在当事人面前。
因此,有关人士呼吁,应当为现行离婚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具体作出规定,使婚姻法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