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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火车被臭虫咬了该不该获赔偿

2001-04-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5月22日,甘肃省兰州市王异辉、孙冬梅夫妇,乘448次列车由兰州前往成都,当晚他俩被卧铺上的臭虫咬得苦不堪言。次日凌晨,经交涉,服务员安排他们坐到另一节车厢。当时王异辉、孙冬梅夫妇提出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回到兰州后,成都车队的领导向王异辉口头道歉,但拒绝他们的赔偿请求,理由是没有先例。

王异辉说,下了火车,他们就先奔商店买外用药和药皂。他们还买了新衣物,将受到污染的旧衣物全部抛弃。之后,他们为讨说法又奔波了9个多月。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答复是:如果事实确如两位反映的那样,铁路部门就不能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赔偿。至于数额双方可以协商。

一位律师表示“无先例”不能做为拒赔的理由,法律的赔偿条件是,是否存在损害;是否实施了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认为此案的关键就是消费者有证据证明他们确实被咬伤,而且是在火车上。

(《百姓信报》2001.4.20向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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