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引咎辞职”制度的初衷,无疑是顺乎民意、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事故。但各地在推行这项制度时几乎都设置了“硬指标”。一旦触及底线,便要辞职。这就使一个矛盾凸显出来:官员辞职的根本原因,究竟是自身工作之“咎”,还是事故死伤者之“数”?县区领导的上与下,全系于“多死一人少死一人”之上,在这种思维主导下,必然会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因为怕丢官而故意在死伤人数上弄虚作假。
引咎辞职,应该是领导干部因为主观因素造成所管工作出现过失而主动辞去官职的自律行为,官员该不该辞职,关键在于有没有过失,而不是事故的大小。
(《工人日报》20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