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芳的来信看,王某与徐某均系再婚,而且双方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王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王某向徐某借3万元钱并立有借据,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他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徐某要求王某归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百姓信报》20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