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5日,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春生与原告张某在深圳一英语俱乐部相识,被告以请原告吃饭为由,将原告带至住处。其后被告先后在卧室、客厅以及卫生间里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并将原告禁锢在其住所长达4小时,原告趁被告去卫生间之机拨打110报警才获救。次日经鉴定,原告处女膜新鲜破裂,由此认定张某本是处女。
1999年9月,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在第四次审判后,刘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因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张某遵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于2000年11月,向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人民币45万元。
在这次判决中,法院首次公开认定了贞操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强奸的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上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应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被告方辩称全国没有先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律师则认为赔偿金判得太少。双方几乎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民晚报》20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