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时,靳如超说,他去年从《燕赵都市报》上看到了鹿泉市有人非法制造、买卖炸药受处罚的消息,知道那里能买到。调查显示,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先后在鹿泉市李村镇北胡庄村、黄壁庄镇北白砂村废弃的厂院内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以每吨1300元到1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靳如超等人,共计24050公斤。王、郝在靳如超购买炸药时,还先后两次帮助他做爆炸试验,以确保炸药“不是假的,威力够大”。公诉人问王玉顺:“你有没有生产炸药的许可证?”答:“没有。”问:“有没有销售炸药的许可证?”答:“没有。”问:“知不知道非法生产、买卖炸药是违法的?”“不知道。做这种买卖的人很多,有时被抓到,也就是罚点钱。”
高中毕业的郝凤琴是鹿泉市黄壁庄镇北白砂村人,是4名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最高的。她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是件违法的事。郝凤琴的丈夫患脑血栓长达9年,两年前去世。郝凤琴长期担负着养育两个女儿、瞻养两位老人、照顾身患重疾的丈夫的重任。为了生活,她养过鸡,卖过鞋,做过蛋糕。后来听人说卖硝铵赚钱,她就帮别人熬硝铵,最后自己学着制作炸药。在她眼里,做炸药和做蛋糕一样,是她谋生持家的手段。
胡晓洪是从重庆垫江县来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打工的。当靳如超告诉他想买雷管“崩土”用时,为贪图小利,他将50枚雷管、20余根纸药捻卖给靳如超,得利33元。仅仅为了33元,就造成上百人死亡,自己也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我国,对于像炸药之类的爆炸物品,国家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不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12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重典能否惊醒那些视炸药为酱油随意买卖的不法分子呢?爆炸物品的管理失控是否应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检察日报》20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