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静安区检察院统计,去年以来受理因用印章署名引发纠纷的民事申诉案件虽然只占总数的10%,但是标的额较大,申诉人情绪激烈。上述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书证都盖有当事人私章,而申诉人因无法对“该印章不是自己所盖”进行充分举证,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有鉴于此,检察机关提醒市民管理好自己的私人印章,以避免利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自然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要采用签名或签名及盖章共用的方式,摒弃仅用盖章署名的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法制报》2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