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超是否因工死亡,成了厂方和死者家属争论的焦点。
厂方认为,所谓因工伤死亡是指“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而金文超并非死在厂内,并非死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因此不能定性为因工伤而死亡。
死者家属则认为,金文超的猝死与连续工作有必然的联系。金文超和其他工友合租的出租屋离工厂仅168米,且在外租屋也是厂里同意的。下班后返回住处,应视为执行单位工作的延伸。长时间紧张加班后就猝死于卫生间,应认定为“过劳死”。
由于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此事被交到龙岗区劳动局认定。
今年2月6日,龙岗区劳动局在《工伤认定结论表》中作出结论:金文超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因为这份结论表,龙岗区劳动局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3月27日上午,龙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案进行了庭审。
原告方认为龙岗区劳动局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的错误”,因而要求撤消上述《工伤认定结论表》,确认金文超属于工伤死亡。龙岗区劳动局则坚持其作出的结论合法有据。
双方各执一词,判决暂未作出。
(《深圳法制报》20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