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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2001-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金文超是龙岗区坪山镇江岭宝联制品厂的包装工。2000年10月19、20日,金文超因连续工作直到21日凌晨5点半才下班。金回到宿舍后,突然昏倒在厕所中,后被厂方送往坪山医院,不治身亡。

金文超是否因工死亡,成了厂方和死者家属争论的焦点。

厂方认为,所谓因工伤死亡是指“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而金文超并非死在厂内,并非死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因此不能定性为因工伤而死亡。

死者家属则认为,金文超的猝死与连续工作有必然的联系。金文超和其他工友合租的出租屋离工厂仅168米,且在外租屋也是厂里同意的。下班后返回住处,应视为执行单位工作的延伸。长时间紧张加班后就猝死于卫生间,应认定为“过劳死”。

由于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此事被交到龙岗区劳动局认定。

今年2月6日,龙岗区劳动局在《工伤认定结论表》中作出结论:金文超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因为这份结论表,龙岗区劳动局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3月27日上午,龙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案进行了庭审。

原告方认为龙岗区劳动局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的错误”,因而要求撤消上述《工伤认定结论表》,确认金文超属于工伤死亡。龙岗区劳动局则坚持其作出的结论合法有据。

双方各执一词,判决暂未作出。

(《深圳法制报》20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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