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爱情合同”,公司老板似乎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声称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为了维护工作秩序、为了企业生产及经营的需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对此,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雷明光律师认为,公司无权限制员工婚恋。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婚姻双方必须出于自愿,只要达到法定婚龄,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第三者既包括父母、朋友等任何非婚姻双方,当然也包括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这个协议涉及的不准员工之间谈恋爱的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用工公司与个人签订协议,是规范劳动中应该遵守的协议和规定。只要不影响工作,公司绝对没有权利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
(《北京晚报》2001.4.23)